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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好意施惠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30日,鄒某與陳某共同承租李某房屋,后陳某將房屋無償提供給王某、羿某居住。2020年12月20日,王某發現羿某倒在衛生間不省人事。后羿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羿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情況為,衛生間南墻外側見有排氣扇開關脫落損壞,東南側見有煤氣瓶、熱水器,房頂見有排氣扇。一審法院判決鄒某、陳某、李某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鄒某不服,提出上訴。 【調查與處理】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房屋所有人,應對其出租的房屋負有監督、管理義務,但其疏于監管、怠于履行義務而讓承租人在房屋衛生間安裝煤氣熱水器致使案涉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鄒某、陳某作為房屋實際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管理愛護以及告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但其在承租房屋過程中不僅在衛生間安裝煤氣熱水器,而且在衛生間排氣扇開關脫落情況下未自行更換亦未要求李某更換,且同意王某、羿某到房屋居住,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隱患,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其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而羿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使用房屋衛生間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同住人王某已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責任。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遂駁回鄒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鄒某、陳某作為案涉房屋共同承租人,應當妥善管理好租賃房屋。鄒某、陳某明知排氣扇開關脫落,存在安全隱患,仍然未自行或要求李某更換,存在過失。鄒某、陳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安排他人入住房屋,擅自安裝煤氣熱水器且全部放置在狹小的衛生間內,創造了更大的安全隱患,系較大過失一方,應當對羿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好意施惠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無意創設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恩惠以增進情誼的關系。好意實惠人在施惠過程中亦有安全注意義務,因好意施惠導致侵權的,如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根據其過失程度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強化安全防護意識,加強安全隱患防范,落實相關安全作業規定,發現安全隱患要第一時間解決,絕對不能麻痹大意、不當回事,否則很有可能好事沒辦好,還會惹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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