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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車輛使用人要承擔賠償責任,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的一天,朱某駕車搭載李某與卓某所駕之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經送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朱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卓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另查明,卓某所駕之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且在保險期內,李某認識朱某且搭乘朱某的車輛沒有支付費用。 【調查與處理】 陸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亦無異議,法院依法予以采納。由于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綜合事故發生原因、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劃分,以及各方主觀過錯程度,由朱某、卓某分別承擔70%、30%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李某搭乘朱某所駕之車朱某未收取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币幎?,酌定在朱某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內減輕10%。卓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不超出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的范圍內可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賠償權利人。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無償搭乘朱某的車輛;朱某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對李某的安全注意義務,又因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事故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鑒于其主觀上并無故意,并不希望事故發生,加之系無償搭乘,故可適當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好意同乘”狀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搭乘人李某與駕駛人朱某雙方認識,駕駛人朱某未收取費用,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減輕賠償責任。車禍無情人有情,良法善治促公正。認真落實好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情況下造成損害賠償責任的有關規定,必將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推動形成樂于助人的社會文明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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