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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 管理人工作評價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破產管理人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管理人評價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建設,保障破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評價的對象)在本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據本辦法對其工作進行評價。 第二條(評價的原則)對管理人的工作評價應當圍繞管理人的法定職責,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 第三條(評價的方式)對管理人的工作評價分個案評價和年度評價兩個維度進行。 第四條(評價的主體)管理人的評價工作由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負責,下設評價小組。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本院分管破產審判工作的副院長以及破產審判、審判管理、司法委托和督察部門人員組成。評價小組成員由本院破產審判庭庭長、副庭長、破產審判庭其他員額法官共同組成。 對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評價(含綜合工作評價)由評價小組提出初步評價意見后,報管理人評審委員會審核確定;對管理人的個案工作評價由破產案件承辦合議庭負責評定。 對管理人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價時,如有必要可征求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五條(個案評價的評定)個案評價主要對管理人辦理具體破產案件中開展各項工作的情況、完成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按照個案評價表(見附表1)進行量化打分,基準分為100分。 第六條(個案評價的范圍、期限)個案評價包括個案結案評價和個案階段評價。個案結案評價系對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終結或者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經本院裁定執行完畢等已辦結的案件進行的評價。個案階段評價系對自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之日起滿一年的未結案件進行的評價。同一案件中,每一次個案階段評價的結果均傳遞計入下一次個案階段(結案)評價。 個案結案評價一般應當在案件辦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并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延長十日。 對其他未結案件以及已辦結案件的后續工作,必要時也可列入評價范圍。 第七條(個案評價結果的運用)個案評價結果是年度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重要參考因素。在具體案件中本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以個案結案評價所得的分數調整確定管理人相應報酬。 管理人審查債權的結論及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等案件的訴訟、仲裁結果,應當作為確定管理人履職能力和執業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調整管理人報酬時予以參考。 第八條(年度評價的評定)年度評價由個案評價和綜合評價兩部分組成,其中個案評價分值占年度評價總分的70%,綜合評價分值占年度評價總分的30%,滿分為100分。具體折算辦法如下: 個案評價得分計入年度評價得分按照簡易破產案件乘以0.8系數、普通破產案件乘以1系數、重大破產案件乘以1.2系數(破產案件的分類標準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與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下同),累加經相關系數調整后的所有個案評價得分后求出算數平均數,然后乘以0.7;綜合評價得分計入年度評價得分按照綜合評價得分乘以0.3。 年度評價(含個案階段評價、綜合評價)應當在次年的第一個月份內完成,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三十日。 第九條(綜合評價的評定)綜合評價主要對管理人在本年度的整體業務能力建設、辦案質量效率、經驗效果、職業操守等情況進行評價,按照綜合評價表(見附表2)進行量化打分,滿分為100分。 第十條(管理人提交評價材料)接受評價的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上一年度履職工作報告。 (一)機構管理人的年度履職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材料: (1)管理人上一年度辦理破產案件整體情況、提出過相關司法建議、在破產領域發表的相關文章、開展業務培訓、執業業績、執業表彰、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等情況及證明材料; (2)管理人完善優化相關管理制度的情況; (3)管理人的團隊建設情況,包括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學習、工作經歷、經驗情況,上一年度開展破產業務業績等; (4)管理人關于評價材料真實性的承諾。 (二)個人管理人的年度履職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材料: (1)管理人上一年度辦理破產案件整體情況、提出過相關司法建議、在破產領域發表的相關文章、參加業務培訓、執業業績、執業表彰、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等情況及證明材料; (2)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學習、工作經歷、經驗情況,上一年度開展破產業務業績等; (3)管理人關于評價材料真實性的承諾。 年度履職工作報告一式三份,要求裝訂成冊,自編頁碼與目錄;有關證照、證明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備核。 第十一條(年度評價結果)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級: (一)管理人年度評價分數達到九十分以上的,評定為優秀; (二)管理人年度評價分數在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的,評定為良好; (三)管理人年度評價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的,評定為及格; (四)管理人年度評價分數不滿六十分的,評定為不及格。 第十二條(評價結果的公示、復核和運用)年度評價結果應在本院網站公示,管理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 評審委員會根據異議及復核情況,決定是否對年度評價結果予以調整,最終評價結果應在本院網站通報,并納入管理人履職檔案。 年度評價結果是決定管理人名冊調整和資質晉級、降級、暫停參加選任管理人搖珠資格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督辦減分情形)管理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發函督辦,管理人在收到督辦函后應當及時糾正: (一)未及時報告工作的; (二)無故拖延工作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工作失誤引發信訪、投訴,基本屬實的; (五)存在回避情形而未主動回避的; (六)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管理人工作平臺錄入案件基本信息不及時、不完整的; (七)工作責任心不強,文書制作出現內容錯漏等情形的; (八)在債權審核、參加訴訟、仲裁及財產調查等方面業務能力不足,工作質量較差的; (九)本院認為應當督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形被本院發函督辦一次,則在管理人個案評價總得分中扣減3至5分;如管理人收到本院督辦后仍未及時糾正的,則在其個案評價總得分中再扣減3至5分,督辦減分不設上限。 如管理人對本院督辦事項有異議,可于收到督辦函之日起三日內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經本院核查屬實后可不予扣分。 第十四條(表揚加分情形)管理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在其個案評價總得分中予以加分,以10分為限: (一)及時穩妥處置重大信訪、敏感事件或群體性事件的; (二)有創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獲得良好評價的;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回財產且成效顯著的; (四)積極移交虛假訴訟、逃廢債線索,且已被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的; (五)重整(和解)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六)辦結破產案件期限較短的(簡易破產案件在六個月內辦結的、普通破產案件在一年內辦結的、重大破產案件在兩年內辦結的); (七)因開展破產業務工作表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含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 (八)因開展破產業務工作表現突出,獲得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各界充分認可的; (九)具有其他顯著工作表現的。 第十五條(管理人的降級、除名)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暫停其參加選任管理人搖珠資格三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除名: (一)接受工作評價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履行職責過程中收受當事人財物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院指定、擅自辭去職務、或者本院決定將其更換后拒不移交相關事務的; (四)擅自將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辦理的; (五)管理人專業人員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或者變化后團隊成員中參加入冊考試人員不足三人的; (六)六個月內累積被本院督辦兩次或兩次以上的; (七)因同一情形,被再次督辦的; (八)存在其他能履行而不履行等不適當履行職務行為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債務人權益受到損害的; (九)違法違規收費的; (十)同一年度個案評價分值兩次低于60分或者年度評價不及格的; (十一)本院認為應當暫停其參加選任管理人搖珠資格,或者予以降級、除名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獎懲決定程序)需要暫停管理人參加選任搖珠資格的,應當由評價小組提出意見后報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決定。 管理人對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申請復核一次。管理人申請復核的,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應出具復核決定書。 第十七條(免于年度評價的申請)管理人在上一年度未被選定擔任個案管理人、未實際處理破產事務或者實際處理破產事務未滿一年的,可向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申請不參加上一年度工作評價,是否參加評價由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準用)在本院受理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清算組,參照本辦法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本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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