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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破產費用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破產費用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破產費用保障資金的來源: (一)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 (二)政府財政撥款安排不足的,不足部分申請從本院現有辦案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三條 破產費用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顚S迷瓌t。預算安排的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只能用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破產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二)費用補償性原則。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僅用于補償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部分,特別是對于有部分財產的破產案件,應首先從破產企業財產中優先支付破產費用,不足部分再由保障資金補充; (三)經濟節約原則。應嚴格核定、科學審批各項破產費用的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破產費用保障資金。 第四條 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僅用于無財產破產案件和雖有部分財產但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案件,具體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公告費,包括刊登受理破產案件公告、宣告破產公告、終結破產案件公告及各類送達公告等所產生的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包括保管費、倉儲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相關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包括開立管理人銀行賬戶的費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費用,接收、整理、調查、保管、移交破產企業檔案的費用,調查破產企業狀況的費用,審計破產企業賬簿的費用等; (四)管理人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五)其他應當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 對于無財產破產案件或者無足夠財產可以支付破產費用案件的受理費可酌情進行相應的減免處理,不再從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中支出。 第六條 對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三)(五)項規定中的除審計費等費用之外的其他日常性費用,一般由管理人墊付后據實報銷。 第七條 對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費用、第(三)項規定的審計費和第(四)項規定的聘用工作人員費用等相關費用,一般由管理人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本院批準后方可支出。 第八條 對于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管理人報酬,結合實際情況,一般給予每件破產案件不超過5萬元的報酬補償。 確定管理人報酬補償金額,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案件的復雜程度;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及具體工作量、工作時間; (三)管理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四)其他可能影響管理人報酬的具體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根據管理人的履職情況,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的報酬明顯過低的,可酌情適當調整管理人報酬補償金額,但每個破產案件從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中支出的管理人報酬一般不超過8萬元: (一)案件特別疑難、復雜,管理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管理人忠實勤勉、高質高量完成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管理人為破產案件所涉員工安置、維護穩定、財產清收等工作作出較大貢獻; (四)本院認為處理效果特別突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對于管理人已墊付的破產費用,管理人申請從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中支付破產費用的,應填寫《破產費用保障資金支取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破產費用組成及支付情況; (二)申請破產費用的金額及理由,需支付多項破產費用的,應當逐項寫明申請破產費用的費用名稱及該項費用的申請金額; (三)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職情況; (四)管理人收款賬戶名稱、開戶行及賬號; (五)本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申請表應當一并附上經費開支相關的原始憑證、發票等證明材料。因情況特殊暫時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管理人申請支付費用時應說明具體情況,并附上收款收據等材料。管理人取得正式發票后,應立即提交給本院。 第十一條 收取從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的賬戶原則上是管理人的專用賬戶。因特殊情況未開設或者沒有必要開設管理人賬戶的,作為管理人的中介機構的賬戶或者個人管理人本人的賬戶可用于收取款項。 需直接向第三方中介機構支付的保管費、倉儲費、評估費、審計費、拍賣費等相關費用,由管理人在《破產費用保障資金支取申請表》中明確提出要求,并附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賬戶信息、正式發票等材料。 第十二條 從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中支付破產費用后,又查找到破產企業財產的,以破產企業財產支付了其他破產費用后的剩余部分,應首先退回從保障資金中支出的金額。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破產費用保障資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訓誡、罰款、取消管理人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從破產費用保障資金中支取了破產費用的案件,管理人在終止執行職務之前,應當書面向本院報告破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并將管理人的申報材料、《企業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審批表》等相關材料歸入破產案件卷宗,存檔備查,接受本院和相關財政部門對于破產費用開支情況的監督、審計。 第十五條 管理人發生變更的,變更前后的管理人應當對報酬分配比例進行協商,并將協商結果報本院確認。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本院根據其履職情況分別確定變更前后的管理人報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本院以前作出的相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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