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汕尾法院關于發改案件預瑕疵評定及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統一裁判標準,落實審判責任制,健全我院發改案件預瑕疵改革創新機制,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經市中院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一律初評為預瑕疵案件。 前款規定的市中院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包括市中院按照二審程序再審后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 第三條 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法官對經市中院二審發回重審、改判案件是否屬于預瑕疵案件進行初評;各基層法院對初評預瑕疵案件提出申辯意見的,由市中院審理該案件的相關審判業務庭進行復核。 第四條 一審法院對預瑕疵案件初評結論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放棄申辯,或者其申辯意見經市中院復核未被采納的,應確定該案件為瑕疵案件。 第五條 因以下情形被市中院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不認定為預瑕疵案件: (一)當事人二審提交新證據、申請鑒定、當事人自認等造成一審認定的事實出現變化的; (二)二審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法律適用指引等造成一審適用法律有誤的; (三)當事人二審中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四)一審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 (五)被告人賠償到位等出現新的量刑情節的; (六)其他不應當認定為瑕疵案件的。 第六條 因以下情形被市中院二審發回重審、改判,且不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初評為預瑕疵案件: (一)認定事實不清的; (二)適用法律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其他應當評定為瑕疵案件的情形。 第七條 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定期組織開展預瑕疵案件的初評,向一審法院通報初評情況,同時在通報中明確各基層法院自查完成及提出申辯的期限。 第八條 各基層法院收到市中院初評通報后,應由所在基層法院審判管理部門牽頭,針對初評為預瑕疵的案件及時開展自查工作,并按照期限要求向市中院提交自查報告。 第九條 各基層法院對初評結論有異議的,應書面向市中院提出申辯意見,經所在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形成書面報告,在指定期限內報送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未經所在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自查結論的申辯意見,市中院不予接納。 第十條 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收到基層法院提出的申辯意見后,應按照該案件二審審理職責歸口及時轉交相應審判業務庭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市中院審判業務庭收到審判管理辦公室轉交的申辯意見后,應及時開展復核工作,對是否屬于瑕疵案件作出結論意見,并在指定期限內形成復核報告提交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前款規定的復核結論意見應經所在業務庭/團隊全體法官討論,并由歸口庭長簽發。 第十二條 市中院審判業務庭經復核認為二審系基于裁判標準尚未統一或者自由裁量發回重審、改判的,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不確定為瑕疵案件。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不確定為瑕疵案件的,應在復核報告中列明統一該類型案件裁判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已經或即將采取的對策或措施。 第十三條 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可對審判業務庭的復核結論進行核查,經核查認為明顯失當的,可退回市中院審判業務庭進行再復核或者另行組織其他法官進行專項核查,或提交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經市中院復核或者專項核查程序認為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確有不當或錯誤的,一般不認定一審為瑕疵案件。 市中院審判業務庭應將此類案件的復核或者專項核查情況向院長報告以決定是否對二審裁判依法啟動再審。 第十五條 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收到市中院審判業務庭報送的復核結論后,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基層法院反饋。 第十六條 基層法院對復核結論仍有異議的,由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決定是否提交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七條 一審被確定為瑕疵案件后被市中院或上級法院再審撤銷原二審裁判、維持一審裁判的,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應根據申請或主動對原初評和復核結論進行變更,并向原一審的基層法院通報。 第十八條 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和審判業務庭應分別制作預瑕疵案件評定和處理的專項臺賬。 市中院審判業務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5個工作日前完成對本部門發回重審、改判案件情況的總結分析;于每年度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專項報告并報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備案。在此基礎上,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完成市中院上一年度預瑕疵機制運行情況的專項報告。 第十九條 市中院審判業務庭應注重預瑕疵案件評定及處理成果的充分利用,精準發現問題,及時總結經驗,通過撰寫發布裁判指引、典型案例或召開專題研討會等方式加強業務指導、統一裁判標準,并作為年度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根據本辦法最終確定的瑕疵案件,以及被認定為發回重審、改判確有不當或錯誤的二審案件均納入兩級法院案件質量重點評查范圍。 案件嚴重瑕疵構成錯案的,其認定程序及結果運用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一審案件瑕疵確定情況和二審不當、錯誤發改情況均納入法官業績檔案,并作為法官年度考核和評先評優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預瑕疵案件評定及處理程序中需要多個部門協調的,按程序層報分管院領導統籌處理或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中院督察室與審判管理辦公室可就預瑕疵機制運行情況開展聯合專項審務督查,發現故意不當評定或其他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基層法院應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預瑕疵案件自查、申辯、確認、成果運用、對接案件質量評查和業績檔案掛鉤等操作細則,并報市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中院審理后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案件,其是否屬于瑕疵案件,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5日
上一篇:
下一篇: